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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砖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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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160921141/2023-03236 发布机构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1-21 14:28
      名称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砖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一、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3〕7号)

      二、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陕K吴堡环责改〔2023〕8号)

      三、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3〕9号)

      四、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3〕6号)

      五、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陕K吴堡环罚〔2023〕7号)

      六、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3〕8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4798905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宋家条村

      法定代表人:薛喜旺

      2023年9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霍卫卫(27070015228)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即占地面积约83㎡煤矸石未入棚密闭存放,且临时堆存在棚外的遮盖不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薛喜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尽快将煤矸石密闭贮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霍志斌、霍卫卫       电  话:0912-6521755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5JHB7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叶家塬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润兵

      2023年9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霍卫卫(27070015228)对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即占地面积约220㎡煤矸石未入棚密闭存放,且临时堆存在棚外的遮盖不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任润兵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尽快将煤矸石密闭贮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霍志斌、霍卫卫       电  话:0912-6521755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7985474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街道柏树焉村

      法定代表人:刘奇兵

      2023年9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霍卫卫(27070015228)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即占地面积约55㎡煤矸石未入棚密闭存放,且临时堆存在棚外的遮盖不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兼实际经营人李维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尽快将煤矸石密闭贮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霍志斌、霍卫卫       电  话:0912-6521755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4798905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宋家条村

      法定代表人:薛喜旺

      2023年9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霍卫卫(27070015228)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即占地面积约83㎡煤矸石未入棚密闭存放,且临时棚外堆存时遮盖不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薛喜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于“未采取密闭设施”的情形,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霍志斌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5JHB7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叶家塬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润兵

      2023年9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霍卫卫(27070015228)对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即占地面积约220㎡煤矸石未入棚密闭存放,且临时堆存在棚外的遮盖不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法定代表人任润兵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于“未采取密闭设施”的情形,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5-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霍志斌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7985474X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街道柏树焉村

      法定代表人:刘奇兵

      2023年9月1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霍志斌(27070015227)霍卫卫(27070015228)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即占地面积约55㎡煤矸石未入棚密闭存放,且临时堆存在棚外的遮盖不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卫卫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3日由执法人员霍志斌、霍卫卫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3年9月13日由现场负责人兼实际经营人李维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3〕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

      〔2023〕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于“未采取密闭设施”的情形,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霍卫卫、霍志斌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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